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注册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权的一种重要的处理方式,是指商标注册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所有的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注册商标转移是指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情形。主要是因商标权主体消灭由其继受人继受商标权。商标权的转移不同于商标权的转让,它不是双方法律行为,它是被继受人消灭这一事件引起的,只要继受人表示接受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履行转移注册商标手续即可实现商标权的转移。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与答辩是新商标法实施后对已注册商标争议方式与救济途径。基本规律是越往后面走越复杂,而且举证越来越苛刻,主要是被无效宣告的商标已经形式上合法注册而且受商标法的保护。早重视早受益,晚行动增负重。
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简称撤三):对于他人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 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此项制度是为了鼓励人们积极使用已注册商标。对占用着商标资源却不进行使用的情况,商标法鼓励有使用需要的申请人通过撤三争取商标权,盘活商标资源。 撤销成为通用名称商标申请:如果已注册商标没有进行很好的维护,对他人使用行为没有进行及时制止, 商标就有可能被泛化为通用名称,如“502”、“雪花粉”等。被泛化的商标将起不到区别不同商品/服务来源标识的作用。
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该规定的目的是: 一是便于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管理; 二是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商标使用许可情况,为消费者选购商品提供方便。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注销申请的申请日期,以递交日或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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