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的济南代理记账公司,经所在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七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设立济南代理记账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标准的济南代理记账公司具备条件。
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七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设立济南代理记账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簿记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机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第九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代理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设立济南代理记账公司申请表;
(三)机构协议或者章程;或者协议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立和组成方式、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和清算方式、全体股东的签名和盖章等。
(四)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信息表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的专职从业人员信息表;
(六)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当包括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供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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